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发布内容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》将从12月1日起施行,该办法是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》基础上重新修订的,是基于原海关企业分类管理的一项改革升级,将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开展企业认证,建立海关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,向社会公示在海关注册登记企业的信用信息。
《暂行办法》将企业分为3类4级:包括认证企业(海关高信用企业)、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,其中认证企业中又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,海关据此实行差异化管理模式。
《暂行办法》降低了高信用企业申请门槛,取消了企业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、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2万票(中西部5000票)和3000票以上的规模标准,取消了新注册企业须适用当前信用等级满1年的时间条件。只要企业诚信守法、规范经营,不论规模大小和成立时间长短,都有资格申请成为高信用企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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