该法案的510(k)法规(21 cfr 807)不指定谁必须申请一个510(k)。相反,他们指定动作,如引入到美国市场的设备,需要510(k)申请。
以下四类各方必须向fda提交的510(k):
1.引入设备的国内制造商向美国市场; 成品设备制造商必须提交的510(k),如果他们根据自己的规格和市场,它在美国的配件到成品销售给最终用户的设备,生产设备也被认为是成品设备。然而,设备组件制造商并不需要提交的510(k)促进销售给最终用户的更换部件,除非这些组件。合同制造商,这些企业生产设备,根据合同根据别人的规格,不要求提交的510(k)。
2.规范开发设备引入到美国市场, 规范开发商开发成品设备的规格,但根据合同生产的设备,另一家公司或实体。的规范开发商提交的510(k),而不是合同制造商。
3.重新包装或使标签更改relabelers或显着影响设备的操作。 再包装或relabelers的可能会被要求提交的510(k)如果他们大大改变标签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任何条件的设备。显着的标签变化可能包括手册的修改,如增加一个新的预期用途,删除或增加警告,禁忌等操作,如杀菌,可以改变设备的条件。然而,大多数的重新打包或relabelers的不须提交的510(k)。
4.外国制造商/出口商或外国引入到美国市场的设备制造商/出口商的美国代表。
请注意,所有的制造商(包括规范的开发商),ii,iii类设备和选择他们的设备的发展过程中,i类设备都必须按照设计控制(21 cfr 820.30)。510(k)的持有人必须有设计控制文件,可用于fda审查期间现场检查。此外,设备规格或生产过程的任何变化都必须按照质量体系法规(21 cfr 820),可能会受到一个新的510(k)。请参阅我们的指导意见",决定何时提交的510(k)更改现有设备。"